甘某将一套期房挂在网上出售。2020年7月,杨某看中了这套期房,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,约定房屋总价为25.18万元,杨某先行支付21万元,剩余尾款过户后结清。合同还明确约定,甘某需将房产交付杨某使用,且需在办理房产证两年后将房产过户给杨某。合同签订当日,杨某向甘某转账9万元,随后又分两次分别支付了7万元、5万元。
受项目施工影响,小区未能按期交房。后杨某听说该小区交房,联系甘某将房屋交付给自己使用,但却迟迟联系不上甘某,只好通过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当地村委会。从村委会工作人员处,杨某方才获悉,早在2020年6月甘某就以26.0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某,并收取购房预付款15.06万元。
察觉受骗的杨某立即报警。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民事案件,建议先通过民事诉讼维权,向甘某追索损失。之后,刘某和杨某分别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购房合同,由甘某退还购房款。因无法联系到卖家甘某,法院经审理作出缺席判决,支持了买家杨某和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二人虽然胜诉,但甘某失联,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,损失始终无法追回。2024年2月,买家杨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。警方认为,卖家甘某失联无法履行合同约定,名下无任何财产,无法赔偿他人损失,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,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,甘某很快被抓获归案。